山西建龍實業這樣進行產能置換(附山西省鋼鐵產能置換細則)
發布時間:
2018-05-16
近日,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關于山西建龍實業有限公司產能置換方案公示》,山西建龍實業有限公司擬新建煉鐵產能144.5萬噸,并進行減量置換,淘汰煉鐵產能146萬噸,具體方案如下——
山西建龍實業有限公司產能置換方案
總則附:山西省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附附:山西省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產業布局優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號)和《關于電解鋁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西省境內鋼鐵(煉鐵、煉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電解鋁行業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項目)。建設項目備案前,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經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向社會公告。
依托現有裝置實施治污減排、節能降耗等技術改造項目,在不新增產能的情況下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新建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
除國家明確規定的事項外,產能置換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 置換范圍
鋼鐵行業:用于置換的產能,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或者是2016年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產能。
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鐵合金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均不得用于置換。
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用于置換的產能,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要求的合法合規產能。其中水泥行業用于置換的產能,須為山西省境內的產能。
落后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不符合有關法規的產能,均不得用于置換。
電解鋁行業:用于置換的產能,須在2017年10月底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的清理整頓電解鋁違法違規項目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告的項目清單內,或者是2017年10月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產能。
落后產能、2013年以前關停但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以下統稱淘汰公告)的產能,均不得用于置換。
2011年及以后關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產能可用作《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對鋼鐵、電解鋁、船舶行業違規項目清理意見的通知》(發改產業〔2015〕1494號)處理意見的建設項目的產能置換。2013年及以后關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產能可用作2013年5月之后建設的電解鋁項目的產能置換。
2011年至2017年關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電解鋁產能指標須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產能置換,逾期將不得用于置換。
第六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置換過程中的退出和建設產能數量,依照產能換算表推算確定。產能換算表用于計算置換比例,不作為核定產能的依據。
第七條
用于置換的退出產能,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拆除到位,且退出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第八條 產能置換比例
鋼鐵行業實施減量置換,但鋼鐵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的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退出轉爐時須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
水泥行業實施減量置換,置換比例為1.25。
平板玻璃行業實施等量置換。
電解鋁行業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
第九條
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產能情況,須明確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地址、企業名稱、建設地點、主體設備、生產能力、開工時間、投產時間、置換比例、已完成置換的產能等。
(二)退出產能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主體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換算產能、啟動拆除時間、拆除到位時間等。
(三)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轉出地省級主管部門出讓公告。
第十條 置換原則
(一)市場化運作原則。企業雙方應當自愿、平等、誠信、真實地通過市場開展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交易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合法合規原則。建設項目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準入(規范)條件、環境保護及布局規劃等規定。
第十一條 置換方式
(一)企業按照協議轉讓、拍賣、入股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方式通過市場交易取得產能置換指標。
(二)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和產能指標交易的方式取得產能置換指標。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時,要和產能出讓企業簽訂產能轉讓協議。
第十三條
已退出產能企業應提供有效證明文件(退出產能驗收意見表等),未退出產能企業則須對設備拆除時間做出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
交易雙方為同一設區的市的,由所在市經信委對出讓產能、產能置換方案、產能轉讓協議、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實,無異議后向省經信委提出產能置換確認申請。
涉及跨市產能置換的,產能出讓方所在市經信委要核實出讓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并在市經信委門戶網站公布產能出讓公告;產能受讓方所在市經信委要對產能置換方案、產能轉讓協議、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實,無異議后向省經信委提出產能置換確認申請。
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的,本省企業為產能出讓方的,由所在市經信委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后,向省經信委提出產能出讓公告申請;本省企業為產能受讓方的,市經信委在上報產能置換方案時須附產能出讓公告。
第十五條
產能退出企業作為責任主體,必須確保退出產能無資產債務糾紛、職工安置到位、產能退出指標真實準確、無重復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備案前,須確認產能置換方案。已經核準或備案但未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擬建、在建項目,須盡快申請確認產能置換方案,未完成產能置換方案確認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省經信委對產能置換方案及產能轉讓協議進行復核后,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產能置換方案已經省經信委確認,但建設項目實際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承擔企業可通過所在地市經信委向省經信委提出撤銷產能置換確認,省經信委核實后確認并向社會公告。產能置換確認撤銷后,產能指標可再交易,但須符合產業政策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產能置換確認手續,已辦理產能置換確認手續的應當撤銷,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一)未按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或未簽訂產能轉讓協議的;
(二)項目投產前,相應退出產能未拆除到位的;
(三)退出產能存在重復利用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產能置換方案確認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二十條
市經信委負責監督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將被置換產能列入年度產能退出計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督促企業完成主體設備(生產線)拆除任務,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使其不能恢復生產。
第二十一條
省經信委適時組織專家對各市上報的產能置換項目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對不執行產能置換方案的建設項目,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不到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的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經信委之前發布關于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產能置換有關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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